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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1〕7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甘肅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調度和報告制度》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肅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調度和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通知》(甘政發〔2011〕28號)精神,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甘政發〔2010〕18號)、《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0〕37號)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實行工作調度會議和報告制度,為各級政府及時掌握工作動態、合理進行工作部署以及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三條 本制度執行范圍為各市州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審計廳、省地稅局、省統計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等相關部門。
第四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調度和報告實行當月報告制度。
各市州政府、有關部門應在每月26日前,將本地區、本部門當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調度情況和統計報告傳真報送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將報告原件寄送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市州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的情況和數據進行匯總后,于當月28日前呈報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審定,并在相關媒體上進行通報。
第五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調度會議,主要聽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各項政策措施執行情況,房地產價格信息和房地產市場調控措施實施情況,研究分析和協調解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六條 省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調度會議,由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主持,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市州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調度會議,由市州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每月定期召開。
第七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統計報告,既要全面、真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進度、資金落實、土地供應等情況,對發現的主要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或措施,又要提供房地產價格統計信息,客觀分析房地產市場形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表數據完整準確,并附有數據分析說明。
第八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統計報告采取文字報告與統計報表相結合的方式編制。文字報告內所摘引的數字應來源于統計報表,如數字來源不同時,要加注說明。
第九條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表,包括基層報表和綜合報表。
基層報表包括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和2010年保障性住房建設進度月報表,由各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填報,經分管副市州長簽字、市州政府蓋章后報送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
綜合報表由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州每月報表數據進行匯總,并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聯合審定后報送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
第十條 各市州上報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基層報表統計范圍和統計口徑,必須與住房城鄉建設部《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統計報表制度》(建保〔2009〕139號)相吻合,上報數據要一致。
第十一條 各市州政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統計報告中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各市州政府要切實加強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執行本制度,確定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責任,配備統計人員,落實工作經費。
第十三條 省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市州相關部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業務統計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第十四條 各市州要依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全省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月報表(綜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