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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1]10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甘肅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甘肅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多渠道籌集水利建設資金,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確保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印發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和市州級、縣市區級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省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關系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市州級、縣市區級水利建設基金主要用于本區域水利工程建設。
第三條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中提取3%,劃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包括:車輛通行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地管理費,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第四條 經財政部批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水利建設基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 從中央對我省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2%,劃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六條 我省有重點防洪任務的蘭州市、崆峒區、麥積區、武都區、臨夏市,每年須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不少于15%的資金,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設。其他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重點防洪任務和水資源嚴重短缺的城市,可比照辦理。
第七條 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提取的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廳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直接劃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市州、縣市區級水利建設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劃轉。
第八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中提取的水利建設基金,由本級財政部門按月按比例提取并劃入同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九條 從中央對我省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中提取的2%部分,由省財政根據中央下撥資金進度及時提取并劃入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十條 向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代征機關要及時繳入同級國庫。
第十一條 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于:江河主要支流、湖泊、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資源配置工程建設;重點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設;農村飲水和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防汛應急度汛;其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水利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申請下年度省級水利建設基金時,必須按照水利建設規劃,認真組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篩選工作,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年度項目建設計劃、資金籌措方案和水利工程設計概(預)算等,以正式文件于本年度12月底以前聯合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申請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補助項目上報后,由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組織項目評審論證,確定補助資金額度并批復項目計劃。對建設項目方案可行、工程設計概算合理、本級配套資金落實的項目可優先安排。
第十四條 市州、縣市區要按照項目批復計劃,組織項目實施,及時下撥項目資金,嚴格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對項目建設不落實、資金安排不到位的地區,以后年度不再安排或減少安排省級水利建設基金。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檢查。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項目竣工后,應按水利建設和相關水利工程管理辦法進行審查、驗收。省級水利建設基金補助的項目應有省級有關部門參與審查、驗收。
第十六條 水利建設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年終結余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編制年度水利建設基金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和基金實際征收入庫情況撥付資金。其中,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要納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年度水利建設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應開設專戶,專賬核算水利建設基金。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期限足額上繳水利建設基金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代征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設基金。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實施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