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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1〕14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市州要結合實際,抓緊修訂和完善市、縣兩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形成完善的省、市、縣三級預案體系。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標準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應急聯動部門及職責
2.3 應急專家隊伍及職責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預警基礎
3.2 預報預警
3.3 地質災害信息報告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4.2 應急響應
4.3 指揮與協調
4.4 搶險救援
4.5 受災群眾安置
4.6 新聞發布
4.7 應急結束
5 災后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評估
5.3 恢復重建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平臺保障
6.2 應急隊伍保障
6.3 應急資金保障
6.4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6.5 監督檢查
7 應急預案管理
7.1 預案管理
7.2 預案培訓
7.3 預案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9 附 則
9.1 預案解釋
9.2 預案實施
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范和處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分級標準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按危害程度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
Ⅰ級(特別重大):因災死亡和失蹤3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質災害。
?、蚣墸ㄖ卮螅阂驗乃劳龊褪й?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造成鐵路繁忙干線、高速路網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斷;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蠹墸ㄝ^重):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Ⅳ級(一般):因災死亡和失蹤3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受地質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指導全省發生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突發地質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涉及跨市州行政區劃、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省政府負責處置的Ⅰ級、Ⅱ級突發地質災害防范和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建立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工作機構,實行應急部門聯動、應急專家現場技術指導和會商咨詢制度。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相應的應急指揮、工作機構。
2.1.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Ⅰ級和Ⅱ級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其機構組成如下:
總 指 揮:分管副省長。
副總指揮: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國土資源廳廳長。
成 員:省軍區司令部、武警甘肅省總隊、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旅游局、省糧食局、省扶貧辦、省政府新聞辦、蘭州鐵路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省保監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電力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
主要職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分析、判斷成災原因,確定應急防治與救災工作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受災地區進行緊急救援;根據需要報請省應急委員會商蘭州軍區、省軍區和武警甘肅省總隊組成搶險救災隊伍,參與應急工作;指導市州應急指揮部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防治與救援工作;處理其他有關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的重要工作。
2.1.2 應急工作機構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由省國土資源廳廳長兼任,副主任由省國土資源廳主管副廳長擔任。省軍區司令部、武警甘肅省總隊和省人民政府各應急聯動部門和單位的聯絡員為辦公室成員(省應急指揮部成員、聯絡員及聯系方式見附件1)。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具體承擔省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決定事項,及時向省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協調有關市州應急指揮部、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之間的應急工作,并督促落實;負責匯集、上報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和應急處置與救災進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為省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指導和協助市州政府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省應急指揮部各類文書資料的準備、整理歸檔工作。
2.1.3 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
當發生Ⅰ級地質災害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原則上設置在省政府應急指揮中心,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實行集中辦公,統一協調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當發生Ⅱ級地質災害時,省應急指揮部指揮場所設置在省國土資源廳,并由其協調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共同做好應對和處置工作。
2.2 應急聯動部門及職責
省軍區司令部:負責組織民兵和預備役部隊,協調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行動。
武警甘肅省總隊: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加搶險救災行動,配合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護重要目標。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救災糧油儲備,協調重要救災商品的應急生產、采購、調運等;必要時提出動用省級物資儲備建議和國家給予資金、物資支持的申請;實施價格干預等措施,確保災區市場價格穩定。
省教育廳:負責學校、幼兒園的險情排查;組織對學生進行防災減災應急知識宣傳教育;發現險情或發生災害時做好在校學生疏散避險等工作。
省工信委:負責組織協調工業應急物資的生產、調撥;負責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發布地質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協調通信運營企業迅速恢復受損的通信設施,負責災害現場應急通信,保證救災通訊暢通;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情況緊急時實行局部無線電管制。
省公安廳:負責災區的治安管理,重要設施、對象的保護等;根據險情災情需要,情況緊急時強制組織避災疏散、發布緊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對已經發生或可能引發的火災、爆炸等次生災害進行撲救,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省民政廳:負責轉移和妥善安置受災群眾,調查受災人口,申請、籌備、分配應急救災物資并監督發放使用,保障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組織救災捐贈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籌集應急救災資金,審查應急救災資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災款項的撥付,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應急調查、核查險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規模、潛在威脅、影響范圍以及誘發因素;組織應急監測,實時掌握險情災情動態,及時分析、預測發展趨勢,根據險情災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防范的對策、措施,并報告省應急指揮部;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報,與氣象部門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組織應急治理項目,指導當地政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災區次生環境問題的調查、監測與評價,加強監控,防止環境污染。
省建設廳:負責受損房屋的安全性鑒定,指導損毀供水、供氣等設施的搶修,保障供水、供氣等設施正常運行。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公路交通沿線地質災害險情的排查,負責公路交通沿線路域范圍內地質災害搶險和損毀道路修復工作,保障道路暢通;組織應急運輸力量,保證搶險人員、救災物資的運輸和受災群眾疏散運送。
省水利廳:負責水利設施沿線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檢查、監測水利工程損壞情況;負責水情、汛情監測以及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洪澇災害的處置、水利工程搶險和毀壞水利設施的修復等工作;及時為災區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省農牧廳:負責災區動物防疫工作,協調和指導當地畜牧獸醫部門開展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滅源工作,做好動物疫情監測,有效預防和控制動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發生;及時開展災后農牧業災害調查、生產恢復和自救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及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的協調工作等。
省衛生廳:負責災區醫療救護與衛生防疫,調度醫療衛生技術力量,做好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加強衛生防疫工作,預防控制疫情的發生和蔓延;指導災區衛生行政部門充分利用各種手段和傳播媒介開展公眾健康教育,并根據衛生救援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消除公眾心理焦慮、恐慌等負面情緒。
省廣電局:負責播發地質災害監測、預測預報、預警等信息,及時準確報道災情和搶險救災工作;協助做好救災法規、政策的宣傳。
省安監局:負責協調指導有關部門,監督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地質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隱患治理工作。
省旅游局:負責災區旅游設施保護與排除,修復被毀的旅游基礎設施和旅游服務設施。在旅游景區內發生險情災情時,負責組織引導游客疏散避險。
省糧食局:負責落實救災糧源,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糧的供應工作。
省扶貧辦:負責指導受災貧困村的恢復重建工作和扶貧開發工作。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各新聞媒體及宣傳部門,積極宣傳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科普知識,引導社會輿論,確保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災情險情信息發布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蘭州鐵路局:負責搶險救災人員、物資和設備等運送,組織鐵路沿線路域范圍內地質災害搶險工作和被損毀鐵路設施的修復,保障鐵路運輸暢通。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預警所需的天氣和雨情等氣象信息,與國土資源部門會商,聯合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
省地震局:負責災區地震趨勢預測及地震監測設施的保護,提供搶險救災所需的地震資料信息。
省保監局:負責建立完善突發地質災害保險理賠機制,督促有關單位及時做好災害理賠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保障通信線路暢通,負責通信設施受損修復暢通管理。
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搶修損毀的供電等設施,保障搶險救災用電,及時恢復災區正常供電。
2.3 應急專家隊伍及職責
建立地質災害應急專家隊伍,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建議,為地質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必要時直接參與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
主要職責: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現場技術指導和會商咨詢,指導救災工作。對災情及趨勢進行應急評估,提出地質災害成因分析意見,為省應急指揮部決策提出意見或建議。
市州、縣市區應急指揮部建立專業人才庫,并負責本級地質災害應急專家隊伍的日常管理。
3 預防和預警
3.1 預防預警基礎
3.1.1 建立健全監測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排查出的地質災害隱患,建立健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形成完善的地質災害監測體系。市州、縣市區政府研究出臺相關制度規定,保障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
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負責收集整理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的數據資料和相關信息,進行地質災害趨勢預測,對全省群測群防網絡和相關部門的地質災害監測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建立全省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開展地質災害風險分析、評估。
3.1.2 建立隱患排查機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長效機制,嚴格落實重點時段、重點區域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制度。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組織國土資源、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基層組織及防災責任單位,對本區域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進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檢查。對每一處地質災害危險點劃定危險區,并予以公告,在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志,明確監測單位和監測人員以及發現險情后的報警方式、撤離路線。
3.1.3 編制年度防治方案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開展地質災害調查、排查的基礎上,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初擬訂本地區本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表明轄區內主要地質災害的分布、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定具體的防治措施。
3.1.4 發放“防災明白卡”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已排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把群測群防工作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和村(居)委會主任,將“防災工作明白卡”、“防災避險明白卡”發放到受災害隱患威脅的單位、住戶的責任人手中。
3.1.5 值班制度
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工作人員不得關閉移動通訊工具,確保通訊暢通。各級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員、聯絡電話變更,及時報本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3.2 預報預警
3.2.1 預報預警級別與標準
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Ⅰ級:加強警報級,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級:警報級,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大;
?、蠹墸鹤⒁饧墸l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大;
?、艏墸宏P注級,有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
3.3.2 報災報險
各監測單位或監測人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時,應按地質災害分級標準,分別報告縣市區、市州、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任何公民和單位都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
3.2.3 接警與處警
縣市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報警信息后,應迅速進行處置,并將情況立即報告市州及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實險情災情,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并報告省應急指揮部領導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必要時,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立即通知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專家組趕赴事發地,進一步核查險情災情,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
當地質災害危及水庫、堤防、橋梁、隧道、鐵路、公路等重要設施安全時,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溝通災情信息。
3.2.4 預報預警
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由國土資源、氣象部門專家組會商,提出預報等級意見,按程序審批后,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與氣象部門聯合預報機構在第一時間發布。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密切合作,實現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等信息共享。預報預警負責單位要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開展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和臨災預報預警。
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應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電視、廣播、手機短信息等方式向社會發布。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采取針對性強的方式公告。
預報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成災范圍和影響程度等。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等級為Ⅲ級、Ⅳ級時,市州、縣市區要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當預報預警等級達到Ⅰ級、Ⅱ級或氣象短時預報(1—6小時)降雨量大且持續時間長時,省級聯合預報機構通過廣播、電視向社會公眾發布,同時用電話或手機短信息,直接向可能發生災害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發布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后,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作出調整和解除的,應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同時通過電視、廣播、手機短信息等方式向社會發布。
3.2.5 預警預防行動
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信息后,對可能達到Ⅲ級以上的,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統一協調部署,提出預警措施和應對方案并通報相關成員單位。
當預報等級為Ⅰ級時,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群測群防、專業監測人員加強巡查,加密監測隱患體和降雨量的變化,一旦發現地質災害臨災征兆,應立即發布緊急撤離信號,并組織疏散受災害威脅人員,轉移重要財產,并將有關重要信息快速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啟動相應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當預報等級為Ⅱ級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立即組織群測群防、專業監測人員加強巡查、監測,并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做好啟動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準備。
當預報等級為Ⅲ級、Ⅳ級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測群防組織和群防監測人員,注意加強隱患點巡查、監測。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漏報,而當地局部地區出現持續大雨或暴雨天氣時,群測群防責任單位和監測人員應及時告知受災害威脅對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當發現臨災特征時,應立即組織疏散受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重要財產,縣市區應急指揮部應適時啟動相應級別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3.3 地質災害信息報告
3.3.1 信息報告時限
發生地質災害險情災情后,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必須立即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Ⅱ級以上地質災害發生后,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在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同時將情況通報相關部門和可能受影響的市州。發生Ⅰ級地質災害或遇特殊情況,市州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報告。
對于情況特殊,確實難以在災害發生后3小時內全面、準確報告災害情況的,應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先行預報,并說明具體原因。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地質災害險情災情信息后,要在1小時內匯總核實并報告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重要信息和情況要隨時上報,同時將省委、省人民政府領導的批示、要求及時傳達到有關市州和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3.3.2 信息報告內容
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誘發因素和發展趨勢,以及災害造成的死亡、失蹤、受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或受威脅的人數、可能造成的損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發現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有新的變化時,要及時續報。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控制災情險情和損失擴大,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報告。
4.2 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遵循分級處置原則,根據突發地質災害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當突發地質災害為Ⅳ級時,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向市州人民政府報告;當突發地質災害為Ⅲ級時,市州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當突發地質災害達到Ⅱ級和Ⅰ級標準時,由省應急委員會決定啟動本預案,并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4.2.1?、窦夗憫?
發生Ⅰ級地質災害后,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人民政府。
省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本預案,派出應急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涉及跨越我省行政區域的、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國務院協調處置的災害時,報省應急委員會請求國務院啟動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并在國務院指揮機構或工作組的指導下,做好現場處置工作。
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立即開展工作。
4.2.2 Ⅱ級響應
發生Ⅱ級地質災害后,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人民政府。
省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立即派出應急調查組或救災工作組,協調指導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各項應急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急處置結束后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
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立即開展工作。
4.2.3?、蠹夗憫?
發生Ⅲ級地質災害后,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成員迅速到崗到位,做好具體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第一時間報告省應急指揮部及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事后,將應急調查報告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
必要時,省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給予指導支援。
4.2.4?、艏夗憫?
發生Ⅳ級地質災害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本級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應急指揮部成員迅速到崗到位,做好具體應急處置工作,并在第一時間將災情險情報告市州、省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
市州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赴災害現場指導救援、搶險救災工作。必要時,省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給予指導支援。
4.3 指揮與協調
需要省人民政府處置的突發地質災害,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和指導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有關市州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協調有關市州和部門提供應急保障;部署做好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4.4 搶險救援
地質災害災情或險情發生后,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劃定危險區,緊急疏散危險區群眾,并組織本級應急救援隊伍和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加強監測,全力控制災害勢態擴大,防止和避免二次災害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必要時,由省應急委員會協調當地駐軍、武警部隊進行支援。
省應急指揮部組織、指揮各成員單位、專家及專業隊伍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5 受災群眾安置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災害救助,安排好受災群眾生活。各級民政部門要迅速設立受災群眾安置場所和救濟物資供應站,做好受災群眾的轉移和安置工作,安排救災款物的接收、發放、使用與管理工作,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受災群眾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
4.6 新聞發布
各地人民政府應急指揮部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機制,完善新聞發布工作預案,按照國家、省上關于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及時將地質災害基本情況、政府應對措施、搶險救援情況以及公眾防范措施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公布。
新聞發布形式主要包括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通報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等,通過中央駐甘和省內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發布信息。
4.7 應急結束
地質災害險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災害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聽取專家組意見后提出終止應急工作的請示,報省應急指揮部或省應急委員會批準,由現場指揮部宣布終止應急狀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自行撤銷,開放應急處置階段劃定的搶險救災特別管制區。
5 災后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對突發地質災害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單位和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關部門對災害現場進行清理,及時處理和焚化遇難者遺體,做好現場消毒、疫情監測與預防控制工作。保險機構提前介入,按相關工作程序及時做好單位和個人參保理賠工作。
5.2 調查評估
?、窦墶ⅱ蚣壨话l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專家組并會同事發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突發地質災害的類型、成因、性質、規模、災害損失以及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質災害調查評估報告。Ⅲ級、Ⅳ級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后,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開展調查評估,并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5.3 恢復重建
Ⅰ級、Ⅱ級突發地質災害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規劃計劃,提出解決意見或建議,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Ⅲ級、Ⅳ級突發地質災害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平臺保障
加強地質災害應急平臺建設,保障其語音通信、視頻會議、圖像顯示及預報預警、動態決策、綜合協調與應急聯動等功能快速高效運行。
全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平臺體系建設以省級地質災害應急平臺為樞紐,以市州級地質災害應急平臺為節點,縣市區級地質災害應急平臺為端點(圖1)。重點實現預報預警、信息報送、綜合研究、決策支持、遠程會商、應急指揮等主要功能。
應急平臺建設突出基礎支撐系統、綜合應用系統、數據庫系統和移動應急平臺等重點,配備必要的裝備。
6.2 應急隊伍保障
加強各級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建設。省地質災害應急中心要保證不少于20人的技術人員。市州、縣市區要加快地質災害應急中心建設,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技術人員。
地質災害應急隊伍具體承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御和處置技術工作,包括應急調查評價、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應急信息、遠程會商及綜合研究工作。
6.3 應急資金保障
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急防治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6.4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預案要求,配備必需的應急裝備,做好相關應急物資保障工作。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必需的搶險救災物資和工程搶險裝備。
6.5 監督檢查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督導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保障的經驗和教訓。
各地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負責落實相關責任。
7 應急預案管理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市州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7.2 預案培訓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協調指導全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宣傳和培訓,組織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突發地質災害相關知識培訓,使其掌握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的相關知識及基本技能,熟悉實施預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地質災害防治法律、法規和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常識,增強公眾的地質環境保護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防災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7.3 預案演練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協調組織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預案演練。
市州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演練結束后,應進行演練評估和演練總結,并將評估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主管部門。
8 責任與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及時報告地質災害災情、險情,避免重大傷亡、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有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地質災害重要情況或應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因人為因素引發地質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9 附 則
9.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9.2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200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05〕47號)同時廢止。
附件:1.甘肅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聯絡員及聯系方式一覽表.doc
2.有關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