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11-12-19
- 點擊:19
- 來源:
甘政辦發〔2011〕25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新修訂的《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事件分級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2.3 地方機構及職責
2.4 專家隊伍及職責
2.5 應急救援隊伍
3 預防和預警
3.1 信息監控
3.2 預防工作
3.3 預警及措施
3.4 預警支持系統
4 應急處置
4.1 分級響應
4.2 信息報告
4.3 先期處置
4.4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4.5 環境應急監測
4.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4.7 安全防護
4.8 應急終止
5 后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5.2 善后處置
5.3 保險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6.2 裝備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應急隊伍保障
6.5 技術保障
6.6 應急資源的管理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管理與修訂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8 附 則
8.1 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8.2 預案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消除、減少和控制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
1.3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 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州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輻射后果可能影響鄰省和境外的;
(7)跨國界突發環境事件。
1.3.2 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重金屬污染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等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國家重點流域、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或居民聚集區、醫院、學校等敏感區域的;
(7)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環境影響,或進口貨物嚴重輻射超標的事件;
(8)跨省界突發環境事件。
1.3.3 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環境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危害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造成環境影響的;
(7)跨市州界突發環境事件。
1.3.4 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
除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外的突發環境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發生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超出事發地市州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適用于省政府及省環境保護廳認定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其他突發環境事件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1.5 工作原則
1.5.1 以人為本,積極預防。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積極做好危險源排查,推進救援保障體系建設,加強演練,強化預防、預警工作。
1.5.2 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環保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各司其職。
1.5.3 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定期抽查轄區內重點企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強化企事業單位應急責任的落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事業單位應依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
1.5.4 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和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如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環保部門;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實行信息公開,建立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加強宣傳,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5.5 依靠科技,規范管理。鼓勵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 省應急指揮部組成
突發事件發生后,成立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負責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指揮和調度;發布環境應急橙色預警,或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環境應急紅色預警,并啟動環境應急響應;協調各新聞媒體及宣傳部門發布權威性環境應急信息。
省應急指揮部由省環保廳、省工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省衛生廳、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氣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當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辦公室設在省政府應急指揮中心。
2.1.2 省應急指揮部各組成部門職責
省環保廳負責組織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認為有必要參與調查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接報和報告、環境應急監測、污染調查,確定環境污染危害范圍和程度;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指揮和協調工作;參與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期評估工作;修訂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
省工信委負責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以及環境敏感區域的企業搬遷;組織協調環境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公安廳(含省消防總隊)負責組織協調火災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發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落實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時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維護社會秩序、封鎖危險場所;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組織人員疏散、撤離;負責對重金屬污染和危險化學物品爆炸、泄露事件等現場火災滅火與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泄漏的隱患處置;負責事故直接責任人的監控和逃逸人員的追捕。
省財政廳負責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參與因礦產資源開發等造成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省建設廳負責協調和指導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相關工作,協調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垃圾與污水處理等單位配合環境應急處置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統一協調指揮船舶污染水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省水利廳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監測并發布相關水文信息,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市州、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
省林業廳負責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濕地、野生陸生動物及林業部門主管的自然保護區內發生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和處置工作。
省衛生廳負責組織協調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醫學救援工作;負責組織確定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程度及其影響人數和范圍;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專業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工作,消除民眾焦慮、恐慌等負面情緒。
省廣電局負責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輿論宣傳工作。
省安監局參與由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區域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預測預報信息。
省地震局負責對地震震情和災情進行通報。
2.2 工作機構及職責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執行省政府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導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置工作;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2.3 地方機構及職責
各地人民政府分別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應對工作。
2.4 專家隊伍及職責
由省環保廳負責建立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應急專家庫成員由科研院校和企事業單位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庫成員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應急演練、隱患排查和應急預案的評審工作,為省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2.5 應急救援隊伍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及相鄰省份和國家救援力量等,必要時請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參加。
3 預防和預警
3.1 信息監控
3.1.1 省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省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
3.1.2 省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和信息監控。
3.1.3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監控信息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技術平臺上實現共享。
3.2 預防工作
3.2.1 省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各地人民政府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普查,掌握全省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和監控,并依法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從源頭把關,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重點加強對環境風險評價的審查,檢查環評及批復要求的環境風險隱患防范措施落實情況,以及針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變化的環境風險隱患的防范措施補充完善情況;對已建成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凡未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或雖已做過評價現已不可行的,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并加強風險評價;加強對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日常管理,督促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4)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派生或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5)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設備的購置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6)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建設工作。
3.2.2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向當地環保部門申報登記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源;開展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報環保部門備案;做好應急準備,定期進行演練。
3.3 預警及措施
3.3.1 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影響的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4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警報,顏色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藍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政府發布。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發布。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事發地縣人民政府發布。
當涉及兩個以上市州同時發生或可能發生自然災害,危及環境安全時,由省政府根據相關部門的信息通報發布預警。
當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且超過國家標準時,有關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密切監測污染狀況,及時啟動預警。
3.3.2 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進入預警狀態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
(3)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
(4)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當發布一級、二級預警時,還應采取下列措施:
(1)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2)根據預警級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政府或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可以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3.3.3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未引發突發環境事件并且危險已經解除的,已發布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3.4 預警支持系統
省環保廳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支持系統,重點進行環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識、警情判定、警度預報、警患排險工作,為預警發布提供技術支持。
3.4.1 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區域環境安全評價科學預警系統。
3.4.2 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生態安全數據庫、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恢復周期檢測反饋評估系統。
3.4.3 建立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系統。根據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有關類別突發環境事件專業協調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4 應急處置
4.1 分級響應
4.1.1 分級響應機制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4級;超出本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Ⅰ級)響應由國務院組織實施。
4.1.2 分級響應的啟動
4.1.21特別重大(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省政府負責啟動特別重大(Ⅰ級)響應,成立省應急指揮部,并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立即開通與國務院、環境保護部的通信聯系;
(2)配合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調集有關應急力量,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
4.1.22重大(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省政府負責啟動重大(Ⅱ級)環境應急響應,成立省應急指揮部,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國務院、環境保護部報告事件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超出省政府處置能力時,由省政府提出申請,國務院負責啟動重大(Ⅱ級)環境應急響應。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組織和指揮下,按照應急預案的分工,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4.1.23較大(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負責啟動應急響應,同時將情況上報省政府應急辦和省環保廳;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的,及時報請省應急指揮部給予支持。
4.1.24一般(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縣人民政府負責啟動應急響應,同時將情況上報市州人民政府及環保部門;超出其應急處置能力的,及時報請市州應急指揮機構給予支持。
企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將突發事件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4.2 信息報告
4.2.1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市州或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收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州或縣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地縣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可一并向省環保廳報告。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省環保廳接到報告后,應當進行核實并在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省環保廳同時向環境保護部報告。事發地縣人民政府在向市州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可直接向省政府報告。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Ⅳ級)或者較大(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州或者縣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事發地縣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可一并上報省環保廳。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市州或者縣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環保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環保部門先于下級環保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環保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環保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告信息。
4.2.2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傷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可通過傳真、機要網絡、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可先行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2.3 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環保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并向本級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同級政府通報的建議。接到通報的環保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并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因突發環境事件出現人員傷亡時,應及時將事件信息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以便及時實施應急醫療衛生救援。
4.3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負有直接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負責消除污染,將受損害的環境恢復原狀,或承擔相應費用。
接報或得知情況后,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立即派出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迅速開展處置工作。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當地政府的指揮下,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與應急救援相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負有監管責任的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根據規定成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依法及時公布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地區周邊的危險源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通訊等方式告知單位和公民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7)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和撤離時間、方式;
(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送信息。
4.5 環境應急監測
省環保廳負責組織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并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環境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各級環保部門在環境應急監測中的職責為: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發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制定環境應急監測方案,經應急專家組審核通過后組織實施,確定污染物的擴散范圍和濃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
4.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相應級別對外統一發布,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負責提供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
對于較為復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先簡要發布基本事實。
涉及軍隊的新聞信息,由軍隊有關部門審核后發布。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信息發布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信息發布辦法執行,并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做到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4.7 安全防護
4.7.1 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設備,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7.2 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
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由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統一規劃,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1)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2)有關部門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條件等,疏散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的緊急避難場所。
4.8 應急終止
4.8.1 應急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應當終止。應急終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2)事件發生地人群、環境的各項主要健康、環境、生物及生態指標已經達到常態水平;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4.8.2 應急終止的程序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決定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批準;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應根據省政府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后期評估工作;經專家組審定事件影響已消除的,應停止環境應急監測,轉入常態管理。
5 后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1)省應急指揮部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并對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
(2)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編制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總結報告;
(3)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并會同事發地市州人民政府,開展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過程評價;
(4)省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評估標準和實踐經驗,組織對本級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5.2 善后處置
省政府及各地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5.3 保 險
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要為工作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對發生過重大、特別重大污染事故的危險源單位應當強制進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6 應急保障
6.1 資金保障
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根據本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報財政部門審批后執行。各級財政應該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給予有力支持,促進應急工作的開展。
6.2 裝備保障
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配置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設備、快速機動設備、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做好應急物資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確保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能有效控制并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6.3 通信保障
各級環保部門設立環境應急值守電話,并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保持通信暢通;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備。 3
6.4 應急隊伍保障
省應急指揮部組成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地也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特別要在環境保護重點市州建設一支熟悉環境應急知識、熟練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隊伍。要加強對各地所屬大中型化工等環境危險源企業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的管理和培訓。經過努力,形成由省、市州和相關企業專兼職應急隊伍構成的環境應急隊伍體系,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6.5 技術保障
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要設立專項資金,不斷改進現場處置先進技術和裝備,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加強應急專家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6 應急資源的管理
建立省、市州和基層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儲備制度,在對現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礎上,統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料、裝備、通信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資儲備和緊急避難場所規劃。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
在省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建立省、市州重要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和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7 監督管理
7.1 預案管理與修訂
7.1.1 預案培訓
各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對本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相關知識培訓,使其掌握應急處置的相關知識及基本技能,熟悉實施預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7.1.2 預案修訂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的變化以及環境應急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省應急指揮部至少每3年對本預案修訂完善一次。
7.1.3 預案演練
省應急指揮部各組成部門,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參與由省應急指揮部或省環保廳組織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至少每年組織一次。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 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在事件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為。
8 附 則
8.1 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或破壞,公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受到危害或威脅的緊急情況。
危險源:是指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后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達,“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甘肅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5年8月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05〕95號)自行廢止。
3.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