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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2〕106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衛生廳、省扶貧辦《關于我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貧困縣農村貧困家庭七種重特大疾病提高醫療救助標準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關于我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貧困縣農村貧困家庭
七種重特大疾病提高醫療救助標準的意見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
省衛生廳、省扶貧辦)
為幫助我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農村貧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決醫療困難,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經2012年3月21日省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我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58個貧困縣農村貧困家庭患有七種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醫療救助標準,并實行即時結算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救助目的
按照民政部、財政部、人社部、衛生部《關于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試點工作的意見》(民發〔2012〕21號)精神,對我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貧困縣農村貧困家庭七種重特大疾病患者提高醫療救助標準和實行即時結算服務,是省委“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決策的切實實踐,是社會救助與扶貧攻堅兩項制度的有效銜接,充分體現了《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11—2020)》的基本精神,有利于減輕農村貧困家庭經濟負擔,解放家庭勞動生產力,實現脫貧致富奔小康的目的。
二、救助范圍
對我省集中連片特困地區58個貧困縣農村貧困家庭具有本地戶籍、年人均純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患有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急性白血病、兒童腦癱、臨床可治愈的五類重度精神病(抑郁癥、狂躁型、焦慮型、強迫性神經官能癥、創傷性應激反應型)、婦女乳腺癌、宮頸癌、老年性白內障等七種重特大疾病的患者提高醫療救助標準和實行即時結算服務。
三、救助標準
對符合條件的七種重特大疾病患者,按以下標準給予醫療救助。
(一)兒童先天性心臟病患者:救助控制在2.5萬元內。
(二)兒童急性白血病患者(兒童低危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兒童中危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兒童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屬民政部規定的可治愈或臨床療效明顯病種):救助控制在6萬元內。
(三)腦癱兒童患者(在全省重度殘疾兒童中選擇可通過手術臨床療效明顯的腦癱兒童約1000人進行手術治療):救助控制在1.2萬元內。
(四)臨床療效明顯的五類重度精神病患者(屬民政部、衛生部規定的可治愈的抑郁癥、狂躁型、焦慮型、強迫性神經官能癥、創傷性應激反應型):救助控制在8000元內。
(五)婦女乳腺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3萬元內。
(六)婦女宮頸癌患者:救助控制在1.5萬元內。
(七)老年性白內障患者(新納入救助范圍):救助標準為2000元。
四、救助方式
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衛生廳確定有資質的二級及以上醫院,作為對七種重特大疾病診療的省級診療醫院;各市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衛生局,確定兩家有資質的醫院作為本地七種重特大疾病診療的診療醫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市(或縣市區)民政、衛生部門與診療
醫院簽訂七種重特大疾病診療協議。
(一)按照就近診療的原則,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內障患者到所在地診療醫院就診,其余五種重特大病患者可直接到省級診療醫院就診。凡經診斷需要治療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農村低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或縣級民政和扶貧部門共同出具的貧困戶證明,到診療醫院進行診療。醫院核對上述證件后,必須進行必要的診斷、記錄在案,實施診療不得收取押金。
(二)患者在診療醫院診療填寫《甘肅省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表》(一式三份,民政部門兩份,定點醫院一份),由診療醫院在接收診療之日,向省級或市級民政部門轉報救助申請。
(三)對需要轉診的重度精神病和老年性白內障患者,由已診療醫院和縣級民政部門出具證明,方可轉診到上一級診療醫院進行診療。
(四)民政部門收到《甘肅省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要在3個工作日內核定救助金額,并簽署救助意見后反饋診療醫院,同時抄送省衛生廳。診療醫院根據患者病情和治療方案,填寫《甘肅省重特大疾病醫療
救助患者備案表》,與民政部門簽署救助意見的《甘肅省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表》共同作為結算依據。
患者診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規定比例報銷(由衛生部門與診療醫院直接協調結算報銷部分費用)后的剩余部分,未超過新農合定額補助標準和本意見救助標準的,由診療醫院先行全額墊付;超過本意見規定救助標準的,由診療醫院先行墊付標準內部分,超出標準的費用由診療患者出院時自行支付,超出新農合定額補助標準的由各級診療醫療機構自付。
(五)沒有參加新農合的患者診療,只能享受民政部門的醫療救助,并按本意見規定救助標準及時給予救助。
五、結算方式
(一)對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急性白血病、腦癱兒童、五類重度精神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和老年性白內障7種農村重大疾病,在新農合不設起付線,不受新農合用藥目錄和診療項目的限制。新農合直接報定額補助標準的70%,由各定點醫療衛生機構先實行墊付,統籌地區新農合經辦機構每月結算。
(二)診療醫院憑《甘肅省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審批表》和《甘肅省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患者備案表》及相關票據,統計接受治療人數、核算治療費用,與新農合結算后,每月與民政部門核對核報墊付的救助費用。
(三)民政部門及時與診療醫院結算。省民政廳于當年6月底和11月底前與省級診療醫院結算;各市州民政局與省級診療醫院于當年5月底和10月底之前,將七種重特大疾病救助資金申請上報省民政廳審核。省民政廳對救助結算資金進行統一審核后,按診療醫院所在地將審核結果分別報省財政廳及下達各市州民政局。省財政廳依規定對用款計劃審批后,將預算指標下達省民政廳,由省民政廳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將資金撥付省級診療醫院,并辦理年終結算,各市州民政部門依據省民政廳審核結果,通過當地財政部門從省級下達的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中及時予以支付。
六、工作要求
各級民政、財政、人社、衛生、扶貧、醫院等各相關部門要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全力做好診療服務和救助工作。
(一)明確工作職責。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做好醫療救助的審批、審核以及協調組織工作;財政部門依據民政部門的意見,及時審核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并加強對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衛生部門要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服務管理工作,加強對診療醫院的管理、監督、檢查醫院的診療過程,按新農合補助標準及時結算;扶貧部門配合提供準確的信息資料。
(二)強化監督檢查。根據工作需要,省民政廳會同省衛生廳組織醫療專家和審計、專業評估機構等對患者診療進行抽樣檢查評估,視診療進展情況,公布患者康復的數量、效果和經費使用情況。并通過低保信息、扶貧信息及患者診療病案,對患者個人提供的信息進行核實,發現弄虛作假的,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一切醫療費用由患者自付;對診療醫院自作主張診療的,一切責任由醫院負責。凡發現經辦人員偽造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套取救助資金的,視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三)加強政策宣傳。利用報刊、電視、電臺等主流媒體,以及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新興媒介,加強相關政策的宣傳普及,使連片特困地區廣大人民群眾了解和掌握七種重特大疾病的醫療救助政策,確保患有七種重特大疾病的困難群眾得到及時、合理、有效的醫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