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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2〕26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了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中共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黨組關于深入開展效能風暴行動的實施意見》(甘政辦黨組發〔2012〕19號)的要求,特制定《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7日
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信息公開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違法必究、懲處與教育并重、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實行分級負責制。
第二章 責任追究情形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照《條例》規定的公開范圍和期限主動公開、更新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甘肅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要求編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不按時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
(四)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發布、不澄清的;
(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不回復、拖延辦理,或者對應當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未嚴格執行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八)拒絕、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行政處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合并適用。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免予處理:
(一)主動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社會不良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的;
(三)問題發生后,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或者不良影響擴大的;
(四)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屢查屢犯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