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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3〕83號
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20日
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實施辦法
(省人社廳 省財政廳 省國土資源廳)
為進一步做好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建立省、蘭州新區合理承擔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機制,推進蘭州新區健康持續發展,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11〕141號)和2013年3月21日召開的省蘭州新區規劃建設協調推進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2012年1月1日起在蘭州新區規劃建設期內因政府統一征收農民承包土地所涉及的被征地農民。
二、費用承擔
蘭州新區整體開發屬政府投資、公益性的國家和省列重大建設項目,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省級財政承擔70%,蘭州新區承擔30%)。
三、實施程序
(一)被征地農民認定。項目建設需征收土地時,由鎮所轄行政村負責填寫《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表》,并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確認后報鎮政府。鎮政府對《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基本情況表》初審后,附《征收土地登記表》報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參保資格認定。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新區農業、國土資源部門確定被征地農民屬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填寫《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花名冊》,依據完全失地或部分失地農民的繳費標準,確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應繳費總額。
(三)資金補貼核算。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新區財政部門根據《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花名冊》,核算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填寫《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財政補貼申報統計表》,上報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2012年底前已有被征地農民,其養老保險費應在2013年5月一次性核算上報。以后年度涉及的被征地農民,蘭州新區要在每年10月底前按程序完成其參保資格認定和費用測算,并報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
(四)資金核定下達。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對新區上報當年新增被征地農民資料進行復核,根據復核結果年初預撥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年底由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對省級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2012年底以前已經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其養老保險費省級承擔部分,由省財政廳按照審核情況通過“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一次性追加下達。
四、職責分工
(一)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被征地農民參保資格認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核定,以及個人繳費部分的躉繳、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申報和新區財政承擔部分的籌集落實工作。
(二)省人社廳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政策和業務指導,復核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參保人數,督促蘭州新區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
(三)省財政廳按照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參保人數核定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并直接下達到蘭州新區財政部門。
五、資金管理
蘭州新區要切實加強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補貼資金的,一經查實,省財政廳將視情節扣減、停撥或者追回補貼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責任人,將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