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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3〕94號
各有關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監察廳、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安監局、省工商局、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
甘肅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我省白銀市平川區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9·25”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已經國務院安委辦主任辦公會議審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復。現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9·25”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煤安監調查〔2013〕19號)轉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白銀市、平川區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認真進行整改,并嚴格落實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的處理決定。各產煤市州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強化監管職能,切實加強安全管理。要督促各煤炭企業切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5月31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9•25”
重大運輸事故調查處理意見的批復
煤安監調查〔2013〕19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5日,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發生重大運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341.2萬元。
事故發生后,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會同你省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了調查,你省安委會以甘安委發〔2013〕7號文件上報了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安委辦主任辦公會議審定,現批復如下:
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有關規定。
二、原則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性質的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分析。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如下:
(一)曾善河,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承包方井下主要負責人。已被依法逮捕。
(二)溫興相,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承包方井上負責人。已被依法逮捕。
(三)陳祖東,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承包方主要負責人。已被依法逮捕。
(四)黨勝業,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生產副礦長。已被依法逮捕。
(五)閆生川,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副礦長。已被依法逮捕。
(六)閆生順,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礦長。已被依法逮捕。吊銷其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終身不得再擔任煤炭行業的礦長(董事長、總經理)職務。
(七)何宏勝,白銀市平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紅會煤管分站副站長、駐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特派員。已被依法逮捕。
(八)邢建海,白銀市平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紅會煤管分站站長。已被依法逮捕。
(九)丁維君,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機電隊長。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鄭為強,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承包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人員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待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后,請督促當地紀檢監察機關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十一)胡巖,中共黨員,白銀市平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煤炭管理總站副站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并建議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十二)傅立功,中共黨員,白銀市平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兼煤炭管理總站站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井建議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十三)王存義,中共黨員,白銀市平川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四)展天寶,中共黨員,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副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十五)高云翔,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政府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十六)冉宏強,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管四科科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十七)關肅宗,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全監管五科科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十八)宋建軍,中共黨員,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程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十九)王殿鋼,白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責成白銀市人民政府向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由甘肅煤礦安全監察局蘭州監察分局對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處200萬元罰款。
由證照頒發管理部門吊(注)銷甘肅省白銀屈盛煤業有限公司相關證照,由白銀市人民政府依法對該礦實施關閉。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議。請督促有關單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范措施認真抓好整改;并舉一反三,按照國家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實加強煤礦安全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請按干部管理權限落實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決定,按程序向有關黨組織提出給予有關責任人員黨紀處分的建議,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建議。
請按照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有關要求,及時公布事故調查報告,將事故處理結果通報轄區所有煤礦企業,并將向社會公布情況和處理意見的落實情況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