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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3〕11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省屬各企業:
《甘肅省消防工作考核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7月5日
甘肅省消防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社會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6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甘政發〔2012〕74號)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省政府對各市州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的年度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基礎建設、火災預防工作和年度消防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四個部分。
第五條 消防安全責任主要包括政府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單位主體責任以及地方經費保障、責任追究制度的貫徹落實。
第六條 消防安全基礎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規體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設施、滅火應急救援及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監管等。
第七條 火災預防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源頭管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火災高危單位、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
第八條 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根據年初省政府與各市州政府簽訂的《政府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內容進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條 考核工作組結合各市州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和消防工作專題報告,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滿分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條 年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責任事故的,實行一票否決,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嚴格追究責任。
年內每發生一起較大以上火災責任事故扣10分。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
第四章 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 省政府根據考核情況,對考核結果優秀的予以表揚,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后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報告省政府。
第十三條 對在火災預防和撲救、公民消防常識普及教育,以及消防公益事業等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四條 經省政府審定后的消防工作考核結果,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市州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統一組織,抽調省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實施。
第十七條 各市州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