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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4〕13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甘肅礦區辦事處:
為進一步健全我省社會救助體系,完善由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和《全國社會救助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任務分工》,結合我省實際,現將甘肅省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席會議組成
總召集人:王璽玉 副省長
召 集 人:劉 斌 省政府副秘書長
肖慶平 省民政廳廳長
成 員:范 鵬 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王劍英 省委農工辦副主任
王久武 省編辦副主任
王宗良 省信訪局督查專員
王泉清 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陳保平 省教育廳副廳長
劉玉山 省公安廳巡視員
郭華峰 省民政廳副廳長
張智軍 省財政廳副廳長
曹玉龍 省人社廳副廳長
郭明卿 省建設廳副廳長
姜 良 省農牧廳副廳長
金中杰 省衛生計生委副主任
張 冰 省審計廳副廳長
郭曉靄 省地稅局副局長
鄧曉龍 省工商局副局長
柳 民 省統計局副局長
曾施霖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
張 森 省扶貧辦副主任
馬 方 省總工會副主席
劉 虎 省國稅局總會計師
李瑞虎 國家統計局甘肅調查總隊副總隊長
李文瑞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副行長
柳 樓 甘肅銀監局副局長
魚向東 甘肅證監局紀委書記、副局長
潘 波 甘肅保監局副局長
賈 濤 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工會主席、總審計師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承擔全省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省民政廳分管社會救助工作的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相關職能處室負責人為社會救助工作聯席會議聯絡員。
二、聯席會議職責
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定全省社會救助工作的政策和實施辦法、城鄉低保以及特困人員供養標準正常調整機制;統籌做好城鄉低保、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之間及與其他相關政策的有效銜接,協調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信息共享機制,切實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聯席會議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聯席會議商議事項及有關材料的收集和審核工作。
(二)按照會議召集人要求,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準備會,形成會議決定事項初審意見后報聯席會議審定。
(三)負責聯席會議商議事項的匯報或工作情況通報。
(四)負責督促聯席會議確定事宜的落實。
(五)完成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成員單位職責
社會救助工作部門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聯席會議確定的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會救助相關工作。各成員單位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省委宣傳部:負責統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政策法規宣傳活動,大力宣傳社會救助工作在保障民生、維護穩定、促進和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配合相關部門,不斷提高社會救助信息公開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完整性,引導公眾關注、參與、支持、監督社會救助工作。
省委農工辦: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農村社會救助政策宣傳與落實。聯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認真落實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面向農村地區的社會救助政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省編辦:負責加強社會救助機構隊伍建設。配合民政部門指導地方明確社會救助工作職責,創新工作機制,整合工作力量,進一步充實基層社會救助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
省信訪局:指導各地信訪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救助信訪工作機制,暢通信訪渠道。協調推動有關責任部門妥善處理群眾信訪反映的涉及社會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項。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銜接社會救助規劃工作,在發展規劃和相關規劃編制、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收入分配改革等工作中納入社會救助相關內容。會同相關部門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對全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進行分析預警,適時提出調整救助標準的建議。加強社會救助信息化建設。支持各地加快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
省教育廳:負責建立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參與研究制定教育救助政策并督促落實,加強教育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救助。指導有關院校加強社會救助理論研究,大力培養社會救助相關專業人才。負責提供本部門涉及社會救助工作的相關信息。
省公安廳:負責統籌研究戶籍制度與社會救助政策的銜接,依托人口基礎信息庫和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的戶籍、車輛等相關信息,依法查處騙取社會救助資金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做好社會救助工作中治安秩序維護和治安管理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統籌全省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各項社會救助的政策法規。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各地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牽頭擬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立足全省實際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社會力量參與等社會救助相關政策法規;參與分配和管理中央、省級有關社會救助補助資金,統籌社會救助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牽頭負責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建立省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指導各地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聯合有關部門制定信息核對、查詢辦法,指導市、縣兩級做好信息核對工作,為社會救助、保障性住房分配以及其他涉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社會政策服務。指導各地做好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聯合財政部門加強社會救助監督管理,科學制定社會救助績效評價辦法,完善績效評價體系,并按年度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積極推進社會救助信息化、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全省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平臺。
承擔全省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日常工作,加強組織協調,定期通報各市州、各部門社會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建立專項檢查、重點抽查、工作督辦制度。指導各地強化社會救助規范管理,創新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省財政廳:負責編制本級各項社會救助補助資金預算,分配和管理各項社會救助補助資金。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分配機制,督促各地強化財政投入責任。會同教育部門落實教育救助政策。聯合民政等部門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績效評價辦法并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配合相關部門指導各地建立健全社會救助標準科學制定和動態調整機制、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實現社會救助標準、補助水平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配合省民政廳推動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落實省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維護、運行資金。聯合審計、民政等相關部門加強對社會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管,確保社會救助資金安全運行。指導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工作經費的籌集、撥付,并對財政困難地區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給予補助;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各地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社會救助能力建設。
省人社廳:負責建立健全就業救助制度。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況的成員,提供就業救助和就業服務,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幫助他們實現就業。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各地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社會保險的相關信息。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的銜接,指導各地實行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信息共享,會同民政部門做好資助城鎮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負責提供社會救助對象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障核查信息。做好行政事業單位領取工資人員與救助對象信息核查等工作。
省建設廳:負責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規范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加大農村危房改造力度,切實保障住房救助對象的基本居住需要。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各地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房產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及使用等相關信息。
省農牧廳:配合有關部門,督促指導各地落實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等面向農村地區的社會救助政策。按照相關規定,指導各地做好農村特困供養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的土地流轉工作,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將醫療救助納入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規劃,做好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銜接。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制度,開展提高農村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適當減免貧困救助對象費用,加強對醫療救助定點機構的監管。做好與省民政廳醫療救助信息系統的對接,在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做好社會救助對象婦幼保健以及精神疾病、慢性病、傳染病、地方病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管理。
省審計廳:負責對各地社會救助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的審計和監督,督促各地及時整改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從規范管理、完善制度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提出審計建議,促進各地不斷提高社會救助規范化管理水平。
省國稅局、省地稅局: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出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各地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納稅相關信息。
省工商局: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出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各地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創辦私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登記等信息。
省統計局:負責對城鄉低保、農村五保供養等困難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情況進行抽樣測算,為科學制定各類社會救助標準提供依據。
省政府法制辦:根據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督促指導、審查修改有關部門報送省政府審議的社會救助方面的地方法規和規章制度。
省扶貧辦:負責研究制定扶貧開發與社會救助相銜接的具體政策,指導各地在扶貧開發中對有勞動能力的社會救助對象給予政策、資金支持。
省總工會:指導各地工會組織開展送溫暖、職工互助互濟等活動,做好工會幫扶工作與社會救助制度的有效銜接;指導各地工會組織幫助符合政策的困難職工家庭享受相關救助政策。
國家統計局甘肅調查總隊:負責統計、發布城鄉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家庭人均收入等基礎統計數據。及時提供相關價格指數等統計數據,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完善社會救助標準科學制定和動態調整機制、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
人行蘭州中心支行: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的相關銀行賬戶信息,推動征信系統和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依法共享信息。
甘肅銀監局: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出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督促商業銀行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的金融資產信息。做好社會救助資金社會化發放的監督管理,確保各項救助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并督促金融機構按規定免收相關費用。
甘肅證監局: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出臺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協調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擁有有價證券的相關信息。
甘肅保監局:配合省民政廳研究制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跨部門信息查詢辦法,指導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依法提供申請和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成員購買商業保險的相關信息。指導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建立大病信息通報,為醫療救助機構提供貧困患者的大病醫保支付情況。
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社會救助對象在信用社個人征信系統中的借款、還款和個人信用卡存款、還款情況信息核查。
五、議事規則
(一)聯席會議由總召集人負責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二)需提交聯席會議審議的事項,在經過聯席會議辦公室初審和聯席會議總召集人、召集人審定后,方可提交會議研究。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要求參加會議,根據各自職責分工提出議題,對聯席會議確定的議題,認真研究,充分醞釀,積極發表意見或建議。
(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聯席會議要求,切實抓好涉及本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和議定事項的落實。
(五)聯席會議按照分工負責制的原則,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各項具體工作牽頭單位和責任單位,由牽頭單位組織實施,相關成員單位積極配合。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