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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5〕9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精神,認真做好新形勢下為農民工服務工作,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及省委十二屆九次全委(擴大)會議精神,僅僅圍繞努力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堅持“以人為本、公平對待,統籌兼顧、優化布局,城鄉一體、改革創新,分類推進、逐步實施”的原則,以有序推進農民工市民化為根本方向,以加強和改進服務為基本立足點,以實施“雙聯行動”和“扶貧攻堅行動”為重要載體,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加大農民工權益保障力度,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有序推進、逐步實現有條件有意愿的農民工市民化,不斷提升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整體水平。
(二)目標任務。到2020年,累計輸轉農村富余勞動力2700萬人次,年均轉移就業450萬人以上,其中,省外轉移就業人數穩定在40%以上;累計培訓農民工90萬人次,年均培訓15萬人;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并穩定增長,農民工勞動合同、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實現全覆蓋;農民工基本享受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服務、文化生活、社區服務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引導約350萬人就近城鎮化,努力實現24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未落戶的也能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為實現農民工市民化目標打下堅實基礎。
二、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就業創業服務
?。ㄈ┐罅ν菩修r民工精準培訓。認真落實《甘肅省農民教育培訓規劃(2014—2020)》和《甘肅省精準扶貧勞動力培訓支持計劃實施方案(2015—2020)》,按照培訓平臺精準整合、培訓對象精準摸排、培訓重點精準優先、培訓需求精準對路、培訓時間精準分類、培訓質量精準評估的要求,以貧困地區、革命老區、藏區為重點,整合培訓資金,統籌培訓資源,改革培訓方式,對有培訓需求的農村勞動力分層次實施到村、到戶、到人的精準培訓,確保到2020年實現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培訓全覆蓋,每個貧困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實施城鄉居民職業技能培訓民生實事工程,對“兩后生”開展2—3年的中等職業學校和技工院校學制教育,培養持有學歷證和職業資格證的“雙證”技能人才,使農村新成長勞動力成為有知識、有技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的新一代農民工;采取“流動教學、適時鑒定”的方式,大力開展“隴原巧手”、月嫂等勞務品牌培訓,突出甘肅特色,提升勞動力市場競爭力。健全農民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深入推進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鼓勵企業對在崗農民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鼓勵大中型企業聯合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建設一批農民工實訓基地,通過優勢互補,對具備中級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農民工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將國家通用語言納入對少數民族農民工培訓的內容,著力提高以青壯年勞動力為主的各類人員技能水平。全面落實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在校生免學費政策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協作計劃,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教育,支持貧困地區初中畢業生到經濟較發達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接受教育。鼓勵農民工申報職稱,適當放寬學歷、論文、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等條件,暢通農民工職稱評定渠道,擴展農民工就業創業空間。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資金投入,按照技能等級、培訓成本合理確定培訓補貼標準,農民工可在戶籍所在地或求職就業地享受同等職業培訓、鑒定補貼。鼓勵各類民辦培訓機構積極開展農民工培訓,鼓勵企業對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培訓,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進一步健全省際技能培訓鑒定協作機制,在我省務工人員集中的省市區深入開展上門服務,推進培訓鑒定進園區、進企業、進廠房。(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四)多渠道促進農民工轉移就業。構建培訓鑒定、輸轉維權為一體的農民工轉移就業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引導和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幫助農村富余勞動力實現充分就業。深化省際勞務合作,鞏固和拓展省外勞務輸轉基地,在勞務基地和服務工作機構覆蓋京津唐、長三角、珠三角等發達地區的基礎上,向中西部地區、重點工業園區、大型企業延伸,著力提升輸轉就業的穩定性和服務農民工的水平。深入開展創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示范縣活動,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小城鎮經濟,積極培育養老服務業、家庭服務業、現代旅游業和物流服務等新業態,開發適合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崗位,促進就地就近轉移就業。搶抓國家實施“一帶一路”戰略的政策機遇,積極推行“項目+勞務”的合作模式,大力開拓境外勞務市場,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境外就業。鼓勵企業吸納農民工就業,企業招用農民工達到職工總數10%以上且參加失業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困難時,可享受失業保險支持企業穩定崗位補貼政策,組織職工開展技能提升、轉崗、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培訓。(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農牧廳、省工商局、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五)大力支持農民工創業就業。將農民工納入創業政策扶持范圍,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政策性金融服務、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生產經營場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創業。放寬農民工創業準入條件,對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當場核準辦結。支持農民工返鄉創業,發展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落實定向減稅和普遍性降費政策,著力提高農業生產的產業化、規?;?、市場化程度。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有關規定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價格調節基金和個人所得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農民工納稅人,暫免征收營業稅。各級政府要以推進創業型城市、創業型社區創建活動為平臺,依托各類園區等存量資源,整合創建一批農民工創業孵化基地、農民工創業園區、農民工示范性創業服務中心,強化財政扶持和金融服務。充分發揮基層服務項目人員的作用,積極組織創新創業農民與企業、市場和園區對接,依托各地特色優勢產業,大力發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幫助有條件的農民網上創業。(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農牧廳、省商務廳、省工商局、人行蘭州中心支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六)健全農民工就業服務體系。進一步加快市縣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建設,構建覆蓋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就業和勞務工作平臺,加大投入,完善功能,及時有效地為農民工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失業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公共就業服務。大力推進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建立互聯互通、實時更新的就業招聘信息和勞務用工信息網絡,推行勞務輸轉實名制管理,準確掌握農村富余勞動力基本狀況、就業需求、就業變化等情況,有針對性強化勞務輸轉服務。積極培育和完善勞務市場體系,引導鼓勵行業協會、勞務派遣機構、勞務經紀人等勞務中介組織提供就業服務,不斷提升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組織化、市場化程度。認真組織開展“就業援助月”、“民營企業招聘周”、“春風行動”等公共就業服務專項行動,搭建供需對接平臺,合理確定就業預期,幫助更多農村富余勞動力實現就業。(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司法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三、進一步加大農民工權益保障力度
?。ㄆ撸┮幏掇r民工勞動用工管理。全面實行農民工勞動合同制度,在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用工時間短的行業,推廣使用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培訓,指導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抓好勞務派遣許可監管工作。清理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工作,實現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服務。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席會議作用,認真組織開展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和諧工業園區創建活動。加強對勞動關系形勢的監測和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工作。(省人社廳會同省建設廳、省工商局、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八)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認真貫徹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通知》(甘政辦發〔2013〕188號)精神,全面落實工資保證金、政府應急周轉金、農民工實名管理、欠薪清償責任、失信懲處、工資支付行政司法銜接等六項制度,健全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完善并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面負責制度,健全勞動保障監察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建立“欠薪黑名單”制度,將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事業單位定期向社會曝光,并協調人行蘭州中心支行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企業征信系統。推行農民工工資銀行卡發放制,推動銀行卡業務向農村地區延伸。探索開展“無欠薪項目部”活動,條件成熟的地區,積極創建“無欠薪城市”。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工同酬原則,制定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的意見。健全農民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推動農民工參與工資集體協商,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省人社廳會同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工商局、省總工會負責)
(九)完善和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政策。實施農民工社會保險全覆蓋計劃,督促與農民工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完善靈活就業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靈活就業農民工可以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力推進“同舟計劃”,建筑施工等高危行業、季節性用工企業的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穩步推進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并平等享受待遇。完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為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提供便利。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加強社保經辦機構建設,開設為農民工服務的特色窗口,增強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服務能力。按政策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臨時救助范圍。(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十)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嚴格落實地方政府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開展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強化高危行業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提高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嚴厲打擊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行為。加強特殊工時制度管理,嚴格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高溫津貼,做好女性農民工和未成年農民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加大農民工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易發行業(領域)整治力度,重點整治礦山、工程建設等領域農民工工傷多發問題。依法查處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完善職業病診斷、治療、鑒定相關工作程序和制度,督促企業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農民工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建立監護檔案,為農民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指導其正確使用。進一步健全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機構,嚴格落實相關法規和標準。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幫扶行動,深入開展粉塵與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農民工職業病患者享受相應生活和醫療待遇。(省安監局、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政府國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省總工會負責)
(十一)依法保護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做好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支持農民工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農民工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完善農村集體收益分配制度,健全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制度。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仲裁體系和調處機制,依法維護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權益?,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省農牧廳、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負責)
(十二)提高農民工維權效能。加快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2015年全省縣區網格化、網絡化管理覆蓋率達到100%。深入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及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做好預防排查化解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開通農民工勞動爭議仲裁“綠色通道”,簡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辦案效率,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完善異地協作機制,減少農民工維權成本。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的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大力加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積極推進調解仲裁機構實體化。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體系和工作網絡,簡化申請受理審查程序,完善案件指派工作機制,落實援助案件補助政策,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法律援助。完善服務農民工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擴大農民工人民調解工作覆蓋面,發展人民調解隊伍,提高化解涉及農民工矛盾糾紛的能力。(省人社廳、省司法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四、進一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在城鎮落戶
?。ㄊ┯行蛲七M農民工在城鎮落戶。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在城區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穩定就業并有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區,可以參照建制鎮和小城市標準,全面放開落戶限制;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區,可以對穩定就業的年限和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作出具體規定,但對穩定住所(含租賃)不得設置住房面積、金額等要求,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不得超過2年。各市州及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國家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統籌考慮本地區綜合承載能力和發展潛力,以就業年限、居住年限、城鎮社會保險參保年限等為基準條件,制定具體落戶標準,向社會公布。(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人社廳會同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牧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統計局、省政府法制辦、省委農辦負責)
(十四)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建立居住證制度,對暫不具備落戶城鎮條件且在實際居住地城鎮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辦理居住證,居住證實行全省“一證通”。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確保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等基本權利。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持有居住證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依托基層綜合服務設施或勞動保障服務平臺,整合現有公共服務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站、所),為農民工提供就業培訓、醫療衛生、權益維護、文化教育、黨團活動等“一站式”綜合服務。(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團省委負責)
(十五)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級政府要將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圍,根據輸入的數量、分布和變化趨勢,合理規劃中小學布局,均衡配置教學資源,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以公辦學校為主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混合編班,統一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新建學校和購買民辦學校服務等方式,擴大教育資源,滿足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需求。積極創造條件著力滿足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的需求。對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可采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補助。貫徹落實我省關于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實現農民工隨遷子女全部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省教育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建設廳、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十六)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繼續實施國家免疫規劃,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服務。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婦幼健康和精神衛生工作。加強農民工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實“四免一關懷”等相關政策。關注農民工心理健康問題,積極做好健康教育工作。按政策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建立健全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絡,將行政區劃常住農民工及其隨遷子女納入服務范圍。創新流動人口基本公共衛生計生服務運行機制,開展流動人口衛生計生動態監測和“關懷關愛”活動,促進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與城鎮居民平等享受基本醫療衛生計生服務。(省衛生計生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負責)
(十七)積極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統籌規劃城鎮常住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面積,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住房發展規劃。農民工購買商品住房,按規定落實契稅、印花稅等優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住房保障實施范圍。將在城鎮長期工作生活、有穩定收入、住房困難的農民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對為農民工提供租賃住房的業主或機構,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市、縣政府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統籌規劃,在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工業(產業)園區,引導各類投資主體建設宿舍型或單元型小戶型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用工單位或農民工出租。指導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規定的用地標準利用自有用地統籌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范圍。(省建設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
五、進一步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十八)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重視從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加強農民工中的黨組織建設,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黨代會、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全省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表彰中,進一步提高農民工所占比例。在報考公務員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職代會、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制度,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切實落實農民工的知情權、選舉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積極為農民工依法參加各類社會組織、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權利創造條件。(省人社廳會同省民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總工會負責)
(十九)切實增強農民工法治意識。深入開展農民工法制宣傳,確定每年4月第一個星期日為全省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日,引導農民工牢固樹立法治意識。以“12348”法律服務專線、“12333”社會保障服務專線、“12320”衛生服務專線等為平臺,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咨詢服務,引導農民工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省人社廳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實現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向農民工同等免費開放。推進“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上互聯網)活動,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在農民工集中居住地規劃建設簡易實用的文化體育設施。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城市廣場等場地,經常性地開展群眾文體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之間交往、交流。鼓勵文化單位、文藝工作者和其他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免費或優惠的文化產品和服務。加強對農民工的人文關懷,關心農民工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況,引導農民工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人文關懷進企業、進一線”活動。通過依托各類學校開設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培訓,培養誠實勞動、愛崗敬業的作風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推進農民工本人融入企業、子女融入社區、群體融入城鎮。(省文化廳、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負責)
(二十一)建立健全農村留守人員關愛服務體系。深入推進關愛農民工子女志愿服務行動,實現已摸底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農民工子女較集中學校結對全覆蓋、農民工子女結對覆蓋率達到95%以上。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依托中小學、村民委員會普遍建立關愛服務陣地,做到有場所、有圖書、有文體器材、有志愿者服務。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和幼兒園建設,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實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政策。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加大對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力度,抓好農村留守兒童的健康管理。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培育和扶持婦女互助合作組織,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產生活困難。建立健全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安全。(省民政廳、省婦聯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人社廳、團省委負責)
六、進一步強化農民工工作組織保障
?。ǘ┩晟妻r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落實相關責任。省政府已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人社廳。各市州及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切實形成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合力。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為農民工服務工作開展督查,各地要認真做好自查自糾和整改落實工作。(省人社廳會同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三)加大農民工服務工作經費投入。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鉤機制。省級和市縣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范圍。(省財政廳、省人社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二十四)充分發揮工青婦組織和社會組織的服務功能。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要切實履行農民工權益維護的職責,通過開展志愿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努力為農民工提供服務。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將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以輸入地團組織為主、輸出地團組織配合,逐步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按照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并重的原則,對為農民工服務的社會組織正確引導、鼓勵支持,充分發揮他們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融合的積極作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民政廳分別負責)
(二十五)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規范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分布,建立輸入地與輸出地相結合,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農民工統計調查監測體系,提高輸出地農民工監測調查數據質量。在輸入地開展農民工市民化監測調查工作。深入開展解決農民工問題的理論和政策研究,為黨和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省統計局、省人社廳會同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二十六)努力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組織引導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于農民工工作的方針政策,加強政策的闡釋解讀,對相關熱點問題開展及時有效的輿論引導。深入開展先鋒引領行動,積極發現、培育、宣傳典型,認真總結推廣做好農民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規定進行表彰獎勵,努力使尊重農民工、公平對待農民工、讓農民工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省人社廳會同省政府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積極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為農民工服務的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