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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6〕92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省屬各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進簡政放權,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新修訂的《甘肅省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9月19日印發的《甘肅省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甘政辦發〔2014〕168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稱“礦業權”)評估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礦業權評估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礦業權評估管理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業權評估市場的監督管理行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礦業權出讓、轉讓或延續等涉及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下簡稱“兩權價款”)的評估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礦業權評估工作,按照礦業權審批發證權限進行組織與管理。
第五條 涉及應向國家繳納兩權價款的礦業權評估,由批準礦業權出讓、轉讓、延續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托。
第六條 礦業權評估應當采用公開公平方式選擇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七條 礦業權評估中介機構的選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發布項目委托評估招標公告。將擬委托評估項目的基本信息、對評估機構資質、專業條件等方面的要求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
(二)審查確定備選評估機構。公告發布后5個工作日內,公告發布機構接受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報名,確定經審查合格的評估機構,并將評估機構名單以及公開選擇評估機構的時間、地點及程序予以公告。
(三)確定評估機構。備選評估機構名單公布5個工作日內,由委托機構組織,通過公開搖號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及候選礦業權評估機構,并及時公告選擇結果。
第八條 委托人與承擔評估的機構應當簽訂礦業權價款評估委托合同書。
第九條 被選定的評估機構無正當理由放棄承擔評估項目的,應在公告后3日內書面告知委托人,放棄承擔評估項目的被選定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企業信用約束機制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條 礦業權評估時委托人應向承擔評估的機構提供完整的評估資料。具體包括:
(一)有效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礦業權出讓管理機關劃定礦區范圍批復文件或評估范圍委托文件;
(二)地質勘查單位按規范和規定編制的地質報告或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三)經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
(四)礦業權評估史。
第十一條 根據評估需要,探礦權價款評估應提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通過評審的勘查設計或實施方案;采礦權價款評估應提供經專家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評估所需其他必要資料由承擔評估的機構補充收集。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的評估費用,按誰委托誰承擔的原則,由委托人支付。評估費用支付標準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應嚴格執行礦業權評估準則、礦業權評估執業自律管理規定,并按照合同約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兩權價款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評估機構提交的兩權價款評估報告,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予以告知性公示,公示期10天。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涉及評估項目底價保密的,不進行公示。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估報告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評估機構出具書面告知函。對公示報告有異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將相關意見交由評估機構處理,評估機構對相關意見逐條進行研究并做出說明,直到公示無異議后出具書面告知函。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應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