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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辦發〔2016〕89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實施方案》已經2016年5月27日省實施標準化發展戰略領導小組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實施方案
按照《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國辦發〔2016〕3號)要求,為進一步深入推進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強制性標準制定原則和范圍,對現行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劃開展清理評估。2016年底前,完成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及制修訂計劃的整合精簡工作。
二、工作范圍
現行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以及已經立項、正在制定過程中的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
三、工作原則
(一)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在省實施標準化發展戰略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下,按照統一的工作程序、技術方法和時間進度,組織開展強制性標準的清理整合工作。省直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分工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整合精簡工作。充分發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會和技術專家的作用。積極做好跨部門、跨領域標準的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二)平穩推進,兼顧應用。全面掌握強制性標準的應用實施情況,不斷強化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監管制度的銜接,有力保障相關標準、法規、政策、制度間的協同配套。
四、職責分工
(一)省實施標準化發展戰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小組統一負責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協調整合精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確定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的清單、標準全文和責任部門,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工作,起草整合精簡工作報告。
(二)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責任部門。各責任部門負責對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強制性地方標準進行整合精簡,提出整合精簡結論,并可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由專家組成的一個或多個專業組,對強制性地方標準逐項進行評估,提出整合精簡建議。
(三)協調機制。整合工作中,部門內跨領域標準問題的協調,由本部門負責;跨部門問題的協調,由相關部門先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必要時提交領導小組協調。領導小組成立由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各責任部門共同組成的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組,領導小組授權工作組具體承擔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工作,負責審定整合精簡結論和工作報告。
五、進度安排
我省已初步完成了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的清理整合工作,對現行有效的28項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和4項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進行了清理整合,逐項提出了廢止、轉化、整合、保留等建議。
(一)評估階段(2016年3—5月)。
1.提供強制性標準目錄和標準全文(對于強制性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提供標準草案或標準大綱),提出負責整合精簡的責任部門分工建議。除涉密內容外,上述信息統一上傳至國家標準委研發的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臺。
2.對強制性標準的現狀、問題以及應用實施情況進行充分調查研究,包括強制性標準是否被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確的實施監督部門和執行措施,以及在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情況等;依據《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評估方法》(國標委綜合函〔2016〕6號)對強制性標準開展技術評估;最后提出廢止、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和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建議的結論。
3.將經領導小組審定后的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整合精簡結論按要求在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平臺填報。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制修訂建議的,報送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二)結論處理階段(2016年6—11月)。
在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的統一安排下,對聯席會議確定的擬廢止、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的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由甘肅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向社會公示60天。
(三)審定發布階段(2016年12月)。
1.形成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報告,并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經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審定后,對于需廢止、轉化的強制性標準,由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廢止、轉化公告,需轉化為推薦性地方標準的按照地方標準制修訂程序進行轉化。
六、保障措施
(一)人員保障。甘肅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部門應根據細則要求和實際需要,安排專人具體負責此項工作,并充分依托標準化專業機構為整合精簡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二)經費投入。各有關部門要加大整合精簡工作的經費投入,有效保障開展標準逐項技術評估的工作費用,確保整合精簡工作順利開展。
(三)其他要求。在整合精簡工作期間,停止新的甘肅省強制性地方標準立項。在組織開展強制性標準評估時,評估過程、評估依據、評估結論、參加評估人員均應有文字記錄,形成會議紀要或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