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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6〕101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進程,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國發〔2016〕44號)和《甘肅省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要求,現就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推進新型城鎮化、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適應戶籍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務管理改革新形勢,強化市縣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體系,將持有居住證人口納入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基本養老、就業服務等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地區尤其是中小城鎮的支持力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持引導其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調動市縣政府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積極性,有序推動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實現市民化,并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各級政府要將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后,其子女享受與現有城鎮學生同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待遇。落實統一的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等政策;擴大中職教育免學費范圍,中職教育學生按國家標準享受免學費政策,對符合國家規定范圍的農村學生發放助學金;實施學前教育免保教費政策,對在園幼兒按標準免除保教費。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要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和經費分擔機制,按在校學生人數及相關標準核定義務、中職、學前教育中涉及學生政策的轉移支付,實現相關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
(二)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全省范圍內不屬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的城鄉居民全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住證持有人選擇按城鎮居民參保的,財政按參保城鎮居民標準給予繳費補助,避免重復參保、重復補助。按照整合后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統一的報銷方式和標準。在城鄉居民大病保險50種重大疾病省內異地結算的基礎上,逐步推廣建立城鄉基本醫療異地結算機制,加快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實現跨制度、跨區域轉移接續。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統一門診和住院救助標準,統一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
(三)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業轉移人口跨縣(區)落戶城鎮的,按規定對參保繳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進行轉移接續,各級財政按規定給予繳費補貼,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繼續在原戶籍地區領取相關待遇;農業轉移人口在本縣(區)落戶城鎮的,按規定在本縣(區)內繼續參保繳費和享受相關待遇,享受各級財政補貼。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四)建立健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農業轉移人口中符合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全省統一城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統一城鄉孤兒基本生活費保障補助標準。
(五)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支持力度。對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處于無業狀態的農業轉移人口,按規定納入城鎮失業登記服務范圍,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就業扶助政策,縣級財政要落實就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等補貼政策。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在安排就業專項資金時,要將城鎮常住人口、城鎮新增就業人數和城鎮困難就業人數等作為資金分配因素。
(六)將進城落戶農民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各級政府要把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逐步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范圍,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
(七)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省財政要統籌中央轉移支付和本級安排資金,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獎勵資金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市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進行測算分配,并向吸納跨縣(區)流動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市縣和中小城鎮傾斜。市縣財政部門要將獎勵資金統籌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八)均衡性轉移支付適當考慮為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增支因素。省財政在測算分配均衡性轉移支付時,對包括持有居住證人口在內的常住人口大于戶籍人口的市縣,按常住人口進行測算。同時,充分考慮市縣政府向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需求,并結合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提高和規模增長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確保對財政困難市縣轉移支付規模和力度不減,增強縣級政府財政保障能力,鼓勵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城鎮化。
(九)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考慮持有居住證人口因素。完善獎補資金分配辦法,省財政在測算縣級相關民生支出時,將包括持有居住證人口在內的常住人數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增加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較大縣級政府的支持。縣級政府要統籌用好均衡性轉移支付和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獎補等資金,切實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使農業轉移人口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
(十)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城市承載能力。各級政府要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通過爭取基本建設投資、專項建設基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安排專項建設資金等方式,支持農業人口市民化轉移城鎮的基礎設施建設。要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和運營城鎮供水、供熱、燃氣、污水垃圾處理、城市綜合管廊、公共交通、停車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市縣給予適當支持。
(十一)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制改革,加強對農民財產的物權保護。各級政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后,在現階段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將土地(草場)交回村委會的,應獲得合理補償;繼續享有農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權,自愿退出的,由所在村集體收回,給予合理補償;依法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統一經營林地收益分配權,自愿退出的,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實現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十二)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省財政在測算分配各類基本公共服務轉移支付時,要根據資金性質、補助對象、實施條件等因素,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為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提供財力支持。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動態調整。蘭州等地區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有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省財政根據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等因素適當給予獎勵。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做好城鄉政策制度統籌銜接,共同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政策的落實。省直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推進各自領域重點任務的落實。人口流入地政府作為責任主體,要履行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義務,加強預算管理,統籌使用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加快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務需求。
(二)明確部門責任。各地各部門要做好工作對接,密切配合,積極推進人口、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數據資源共享,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財政掛鉤政策提供數據保障。財政部門要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市縣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財政保障能力;發展改革、建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加大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的專項資金安排傾斜力度;公安部門要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國土資源部門要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數量掛鉤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合理用地需求;教育、人社、衛生、民政、建設、農牧、林業等部門要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各自領域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使其與當地戶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務。
(三)加強評估督導。省直有關部門要加強轉移支付資金績效管理,根據市縣向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情況,對各類轉移支付與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政策效果進行評估,對成效明顯或績效較好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適當增加資金規模;對成效不明顯或績效較差的,要相應壓減資金規模。
各市州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措施,并報省財政廳備案。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