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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發〔2016〕103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優化防雷行政許可,加強防雷安全監管,根據《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化整合部分建設工程防雷許可
(一)氣象部門承擔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許可,整合納入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竣工驗收備案,統一由建設部門監管。
(二)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的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納入行政審批流程,由各級氣象部門負責。
(三)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建設工程防雷管理,由各專業部門負責。
(四)取消氣象部門對防雷專業工程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許可,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防雷的設計、施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規范防雷裝置檢測行為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的單位應當取得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防雷裝置檢測工作。
三、進一步強化防雷安全監管
(一)氣象部門要依法履行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職責,做好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雷電監測、預報預警、雷災事故調查鑒定、防雷裝置監督檢測、防雷科普宣傳等,健全雷電災害報告制度,認真執行防雷裝置定期檢測制度。
(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防雷安全主體責任。
(三)安監部門要加強與氣象、消防等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將防雷安全納入安全生產工作統一部署,切實強化易燃易爆場所、人員密集場所等重點單位的防雷安全監管。
(四)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強化建設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完善標準規范,研究解決防雷管理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優化審批流程,規范中介服務行為。
(五)各地要繼續依法履行防雷監管職責,落實雷電災害防御責任,將防雷安全納入安全生產考核體系,及時研究解決防雷監管中遇到的問題。
氣象、建設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具體范圍進行劃分,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布,2016年底前完成交接工作,具體方案由氣象、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相關部門要按照程序對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相關規章進行清理修訂。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已有地方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