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將扶貧對象界定為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貧困人口
- 時間: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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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李楊 實習生 武晶晶) 昨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依據《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我省明確扶貧標準按照國家標準執行,省上不再制定新的扶貧標準,參照貴州省扶貧立法的經驗做法,將扶貧對象界定為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貧困人口。
《條例(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中明確提出:為了規范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推進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促進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與全國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我省農村扶貧對象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的貧困人口。
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范圍是:經識別確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經識別確定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國家確定的六盤山片區、秦巴山片區、四省藏區范圍內的本省貧困縣(市、區)。省人民政府確定或者調整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重點范圍時,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自然災害頻發區等地區給予傾斜。
農村扶貧資金應當依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農村扶貧開發規劃,按照貧困人口規模及比例、貧困深度、脫貧成效、資金管理績效及脫貧攻堅任務等因素合理分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