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間:2020-09-03
- 來源:蘭州晚報
近日,我省印發《甘肅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明確省內用人單位需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保障金將優先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滿足相關的培訓教育、獎勵補貼、就業服務和保障殘疾人生活。
根據《辦法》,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含)-1.5%之間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保障金。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辦法》規定,保障金使用包括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楊昕